明年起,南宁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、家庭、个人进行奖励

创建时间:2020-11-03 08:09:10
信息来源:南宁晚报·南宁宝客户端 日期:2020-11-02

11月2日,记者从南宁市政府了解到,《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近日正式印发,明确了奖励对象及条件、奖励程序、奖励形式、监督管理等内容。《暂行办法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明年起,南宁市将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、家庭、个人进行奖励,采取精神奖励为主、物质奖励为辅的方式。认定为“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”的,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%计收;认定为“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”的,免缴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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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、家庭、个人予以奖励

据了解,为进一步完善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配套政策,提升制度政策指导力,增强市民垃圾分类意识,由垃圾分类模范带头,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。结合南宁市实际,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组织编制了《暂行办法》,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各界,鼓励先进,形成模范带头作用。

《暂行办法》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奖励相关管理活动,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、家庭、个人进行奖励。奖励对象是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示范引领作用较强、表现突出、成绩优异、作出一定贡献的单位、家庭、个人。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学校、企业、居民住宅区、农贸(批)市场、超市和社会组织等。家庭包括本市常住人口且有固定居所的城市和农村家庭。个人包括各单位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、经办人,垃圾分类志愿者,以及环卫工人、执法人员、督导员等垃圾分类从业人员。

各级奖励实施主体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奖励一次

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,有效期2年。关于奖励形式,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分为市级、县(区)级、街镇级,各级奖励实施主体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奖励一次。

其中,市级奖励形式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。物质奖励方面,认定为"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"的,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%计收;认定为"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"的,免缴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。精神奖励方面,认定为"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"的,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“文明单位”“文明校园”“绿色学校”等;认定为“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”的,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“南宁市文明家庭”“南宁市最美家庭”;认定为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个人”的,可优先推荐作为相关评优评先工作申报推荐人选,相关信息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。

县(区)级奖励形式方面,县(区)各类型奖励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各类型总数量的10%。奖励形式可以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,奖励标准由县(区)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和垃圾分类奖励经费确定。街镇奖励形式可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,由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组织辖区内村(居)民委员会实施本级垃圾分类奖励。


记者 廖欣  编辑 蓝梦